档案编号:IUI-CORE-001
密级:内部归档 永久保存
签署时间:1925年6月15日
签署地点:瑞士日内瓦 威尔逊宫侧厅
发起方:32国共127家民间机构联合签署
序言
鉴于1914—1918年欧洲战争对各国民生、技术协作与民间交流造成毁灭性破坏;
鉴于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协作易受国际关系波动影响,难以在动荡时期持续保障平民福祉、维系跨国民间机构的正常运转;
鉴于交通、医疗、科研、工商等领域的民间协作,是维系社会秩序、减少战争创伤、推动和平重建的基础力量;
来自32个国家的127家民间机构代表,齐聚日内瓦,共同议定本宪章,发起成立国际机构联盟(International Union of Institutions, IUI),以非政治、非政府的中立身份,统筹全球跨国民间机构协作,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与互助机制。
本联盟完全独立于各国政府、政党与军事体系,不介入国际政治争端,不依附于任何阵营。其存在的唯一目的,是通过制度化的民间协作,保障民生运转、促进技术交流、减少无序灾难,为人类社会留存跨越国界的秩序火种。
第一章 宗旨与基本原则
第一条 核心宗旨
1. 统筹全球各国民间机构的跨境协作,制定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、运输规范与协作流程;
2. 在和平时期推动技术、文化、民生领域的民间交流,促进各国共同发展;
3. 在战争、灾荒等特殊时期,依托中立身份开展人道救助,保障平民基本生存权益,维系民间基础秩序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1. 绝对中立原则:联盟及全体成员机构,在任何国际争端、战争冲突中保持严格中立,不偏袒任何一方,不参与任何政治、军事活动;
2. 民间自主原则:联盟为纯民间协作组织,不接受任何国家政府的直接拨款与行政指令,事务由成员机构自主决议;
3. 民生优先原则:所有协作活动以保障普通民众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为核心,技术、标准、资源均优先服务于民生物业;
4. 法治合规原则:联盟运作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,遵循国际私法通用准则,不从事任何违反人道与公序良俗的活动。
第二章 成员资格
第三条 准入范围
凡主权国家内合法注册的民间机构,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运输、海运物流、医疗卫生、科研教育、工商协会、公益慈善等领域,认同本宪章宗旨,恪守中立原则,均可申请加入联盟。
国家政府机构、政党附属组织、军事相关机构,不得成为联盟成员。
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
1. 权利:参与联盟全体大会,享有表决权;使用联盟统一协作网络与标准体系;获得联盟跨境协调与技术支持;在特殊时期优先获得联盟人道救助与资源调配。
2. 义务:遵守本宪章与联盟各项规则;按时缴纳会费;配合联盟开展跨境协作;严守中立准则,不利用联盟渠道从事政治、军事活动;向联盟报备核心协作数据。
第五条 退出与除名
1. 成员机构可提前1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,自愿退出联盟;
2. 成员机构若违反中立原则、参与政治军事活动、泄露联盟核心信息,经执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全体大会
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,每两年召开一次,负责审议联盟工作报告、修订宪章、选举执行理事会、表决重大事项。每个成员机构享有一票表决权。
特殊时期可召开紧急全体大会,以函电表决方式审议事项。
第七条 执行理事会
执行理事会为常设决策机构,由15名来自不同国家、不同领域的成员代表组成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负责联盟日常决策、监督秘书处工作、审批重大协作项目。
首任执行理事会主席由阿尔弗雷德·科勒(瑞士籍,国际私法专家)担任,任期至1935年。
第八条 秘书处
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,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。秘书长由执行理事会聘任,负责统筹日常行政、协调各部门工作、管理联盟档案与资产。
联盟下设铁路协调司、海运协调司、医疗卫生司、科研交流司、公益救助司五个业务部门,分别负责对应领域的标准制定与跨境协作。
第四章 战时中立准则
第九条 战时定位
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爆发后,联盟自动进入战时中立状态。其全部机构、人员、物资与运输网络,仅用于平民救助与民生物资调配,不得为任何交战方提供军事用途支持。
第十条 行为边界
1. 联盟及其工作人员,不得向任何交战方提供军事情报、战略物资、军事运输服务;
2. 联盟所有物资运输、人员流动,均需标注清晰的民用标识,接受交战双方的合规核查;
3. 联盟不得介入交战双方的政治谈判,不发表任何偏向性政治言论,仅就民生存续与人道救助事宜开展沟通。
第十一条 免责与保障
联盟严格恪守中立的前提下,其人员、资产、办公场所与运输通道,应受国际法中立保护。任何交战方不得随意扣押、征用、损毁联盟民用资产,不得伤害联盟工作人员。
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
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
1. 成员机构缴纳的年度会费;
2. 中立国民间机构、私人基金会的无偿捐赠;
3. 联盟技术服务、标准认证产生的合理收入。
联盟不接受任何主权国家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,不接受政党与军事相关组织的捐赠。
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
联盟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独立核算,定期向执行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。所有经费仅用于联盟运作与协作项目,不得挪作他用。
联盟核心档案与资产,在瑞士、瑞典、葡萄牙等中立国设立多重备份,确保特殊时期不被损毁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宪章修订
本宪章修订需经全体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,且不得违背“中立、民间、生优先”的核心宗旨。
第十五条 生效与终止
本宪章自1925年6月15日签署之日起生效。联盟的解散,需经全体大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表决通过。
第十六条 文本效力
本宪章以法语、德语、英语三种文本拟定,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。
签署页
瑞士民间公益联合会 代表:阿尔弗雷德·科勒(首席发起人)| 瑞士 日内瓦
德意志帝国铁路行业协会 代表:埃里希·冯·霍夫曼 | 德国 柏林
英国海事运输联合会 代表:亚瑟·格兰特 | 英国 伦敦
法国民用物流协会 代表:皮埃尔·迪瓦尔 | 法国 马赛
瑞典医疗公益联盟 代表:卡尔·安德森 | 瑞典 哥德堡
荷兰跨境工商协会 代表:扬·范德贝克 | 荷兰 阿姆斯特丹
瑞士联邦民间铁路联合会|汉斯·佐勒 | 瑞士 日内瓦
奥地利私营铁路联盟|约瑟夫·梅耶 | 奥地利 维也纳
比利时地方铁路合作会|路易斯·贝朗热 | 比利时 布鲁塞尔
意大利民营铁路经营者公会|马泰奥·罗西 | 意大利 米兰
丹麦短途货运铁路协会|奥拉夫·尼尔森|丹麦 哥本哈根
挪威山区铁路互助会|埃里克·汉森|挪威 奥斯陆
西班牙民营铁路联合会|卡洛斯·罗德里格斯|西班牙 马德里
葡萄牙城际铁路协会|安东尼奥·席尔瓦|葡萄牙 里斯本
波兰私营铁路工人联合会|斯坦尼斯瓦夫·沃克|波兰 华沙
捷克斯洛伐克民用铁路公会|扬·科瓦奇|捷克斯洛伐克 布拉格
匈牙利乡村铁路协作会|贝拉·纳吉|匈牙利 布达佩斯
芬兰跨境铁路协会|托米·莱托|芬兰 赫尔辛基
卢森堡小型铁路经营者协会|保罗·施密特|卢森堡市
南斯拉夫地方铁路联盟|米洛什·佩特罗维奇|南斯拉夫 萨格勒布
希腊民营货运铁路公会|尼科斯·乔治乌|希腊 雅典
罗马尼亚乡间铁路联合会|弗洛林·波佩斯库|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
爱尔兰内陆铁路合作会|肖恩·奥康纳|爱尔兰 都柏林
德意志民间远洋船东公会|弗里茨·舒尔茨|德国 汉堡
法国大西洋航运协会|雅克·勒梅尔|法国 马赛
荷兰远洋货运船东联盟|亨德里克·德弗里斯|荷兰 阿姆斯特丹
瑞典波罗的海航运公会|斯文·奥尔松|瑞典 哥德堡
挪威远洋渔民货运协会|奥拉夫·斯文森|挪威 卑尔根
意大利地中海航运民间协会|弗朗西斯科·马里诺|意大利 那不勒斯
西班牙地中海船东联合会|胡安·马丁内斯|西班牙 巴塞罗那
葡萄牙大西洋航运公会|曼努埃尔·费雷拉|葡萄牙 波尔图
比利时内河航运合作会|乔治·范登布鲁克|比利时 安特卫普
丹麦海峡航运协会|拉斯·克里斯滕森|丹麦 奥尔堡
瑞士莱茵河内河联运公会|瓦尔特·鲍尔|瑞士 巴塞尔
希腊爱琴海小型船东协会|康斯坦丁诺斯·瓦西里乌|希腊 比雷埃夫斯
奥地利多瑙河航运民间联盟|鲁道夫·菲舍尔|奥地利 林茨
匈牙利多瑙河货运公会|盖佐·霍瓦特|匈牙利 多瑙新城
芬兰波罗的海内河航运协会|马蒂·科斯基|芬兰 图尔库
波兰维斯瓦河航运联合会|托马什·扬科夫斯基|波兰 格但斯克
埃及地中海民间航运协会|卡里姆·阿卜杜拉|埃及 亚历山大港
美国大西洋民间货运船东公会|罗伯特·威尔逊|美国 纽约
瑞士中立医疗公益联盟|玛格丽特·科勒|瑞士 日内瓦
德意志民间平民医院联合会|安娜·韦伯|德国 慕尼黑
英国乡村医疗救助协会|伊丽莎白·布朗|英国 曼彻斯特
法国民间妇幼医疗公会|苏菲·勒克莱尔|法国 里昂
瑞典北方平民医疗互助会|英格丽德·斯文森|瑞典 乌普萨拉
奥地利乡村诊所联合会|克拉拉·哈伯|奥地利 萨尔茨堡
比利时战地平民救助协会|玛丽·杜邦|比利时 列日
荷兰民间药品流通公会|莉娜·范赫克|荷兰 海牙
丹麦儿童医疗救助联盟|凯伦·尼尔森|丹麦 奥胡斯
挪威山区医疗互助组织|索尔维格·汉森|挪威 特罗姆瑟
意大利平民诊所联合会|索菲亚·贝尔蒂|意大利 佛罗伦萨
西班牙乡村医疗协会|卡门·加西亚|西班牙 塞维利亚
葡萄牙民间药品公益公会|玛丽亚·席尔瓦|葡萄牙 波尔图
波兰战时平民救助协会|阿加塔·诺瓦克|波兰 克拉科夫
捷克斯洛伐克妇幼医疗联盟|米拉·诺瓦|捷克斯洛伐克 布尔诺
芬兰北部医疗救助公会|艾拉·马蒂拉|芬兰 奥卢
卢森堡民间诊所合作会|艾玛·梅耶|卢森堡 埃希特纳赫
南斯拉夫乡村医疗联合会|达尼察·约万诺维奇|南斯拉夫 萨拉热窝
匈牙利民间药品互助协会|埃迪特·纳吉|匈牙利 德布勒森
希腊岛屿医疗救助公会|伊莱尼·帕帕多普洛斯|希腊 克里特岛
爱尔兰乡村妇幼医疗协会|布里吉特·凯利|爱尔兰 科克
罗马尼亚平民诊所联盟|多娜·波佩斯库|罗马尼亚 锡比乌
埃及平民医疗公益协会|法蒂玛·哈桑|埃及 开罗
加拿大跨境医疗救助公会|海伦·怀特|加拿大多伦多
澳大利亚民间药品流通协会|露西·史密斯|澳大利亚 墨尔本
阿根廷平民医疗联合会|卢西亚娜·罗德里格斯|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
巴西乡村医疗救助协会|玛丽亚·席尔瓦|巴西 里约热内卢
印度民间基层医疗公会|卡维塔·梅农|印度 孟买
瑞士中立民用科研联合会|奥托·凯勒|瑞士 伯尔尼
德国民间工程技术协会|卡尔·舒曼|德国 斯图加特
英国民用理工交流公会|理查德·斯科特|英国 爱丁堡
法国民用建筑技术联盟|亨利·勒诺|法国 里尔
瑞典民用机械科研协会|古斯塔夫·埃里克松|瑞典 林雪平
奥地利民间工程师联合会|瓦尔特·鲍尔|奥地利 格拉茨
荷兰民用水利技术公会|简·德威特|荷兰 代尔夫特
意大利民间土木工程师协会|卢卡·费雷蒂|意大利 博洛尼亚
丹麦民用化工技术联盟|彼得·奥尔森|丹麦 欧登塞
挪威民用林业科研公会|哈拉尔德·奥尔森|挪威 卑尔根
西班牙民间农业技术协会|迭戈·托雷斯|西班牙 瓦伦西亚
捷克斯洛伐克民用机械联盟|雅库布·普罗查兹卡|捷克斯洛伐克 布尔诺
波兰民间农业科研公会|扬·科瓦奇|波兰 波兹南
芬兰林业技术交流协会|奥利·瓦拉|芬兰 坦佩雷
卢森堡民用建筑工程师公会|马塞尔·维尔纳|卢森堡 阿尔泽特河畔埃施
匈牙利民间化工技术联盟|佐尔坦·凯莱门|匈牙利 米什科尔茨
比利时民间纺织技术协会|罗杰·范德瓦尔|比利时 根特
葡萄牙农业科研公会|若昂·科斯塔|葡萄牙 科英布拉
希腊民间水利工程师联盟|乔治斯·马夫罗普洛斯|希腊 塞萨洛尼基
加拿大民用矿业技术协会|托马斯·亨特|加拿大 温哥华
美国民间农业技术交流公会|詹姆斯·卡特|美国 芝加哥
澳大利亚民用冶金科研协会|艾伦·汤普森|澳大利亚 布里斯班
日本民间民用工艺交流公会|田中健一|日本 大阪
中国民间实业技术协作公会|陈景明|中国 上海
瑞士跨国民生商贸联合会|弗里德里希·布洛克|瑞士 苏黎世
德国民用食品流通公会|海因茨·韦伯|德国 莱比锡
英国日用商品跨境贸易协会|托马斯·怀特|英国 利物浦
法国粮油民间流通联盟|马塞尔·迪朗|法国 波尔多
荷兰民生货物进出口公会|彼得·范伦|荷兰 埃因霍温
奥地利乡村商贸联合会|莱奥·施密特|奥地利 因斯布鲁克
瑞典民间粮油贸易协会|尼尔斯·斯文森|瑞典 马尔默
丹麦日用品流通公会|莫滕·尼尔森|丹麦 森讷堡
意大利果蔬民间贸易联盟|安东尼奥·罗西|意大利 那不勒斯
西班牙民生物资协会|拉斐尔·加西亚|西班牙 萨拉戈萨
葡萄牙粮油商贸公会|路易斯·费雷拉|葡萄牙 里斯本
比利时跨境民间商贸联盟|菲利普·勒邦|比利时 沙勒罗瓦
波兰乡村物资流通协会|沃伊泰克·诺瓦克|波兰 卢布林
捷克斯洛伐克日用商品公会|弗拉迪米尔·扬|捷克斯洛伐克 奥斯特拉瓦
匈牙利民间粮油联盟|亚当·纳吉|匈牙利 佩奇
芬兰乡村商贸协会|尤哈·莱托|芬兰 拉彭兰塔
南斯拉夫民间物资流通公会|博扬·米洛舍维奇|南斯拉夫 诺维萨德
罗马尼亚粮油贸易联盟|米哈伊·扬库|罗马尼亚 康斯坦察
爱尔兰民间食品流通协会|帕特里克·墨菲|爱尔兰 利默里克
埃及民生商贸公会|穆罕默德·萨利姆|埃及 亚历山大港
加拿大日用商品跨境协会|威廉·戴维斯|加拿大 蒙特利尔
美国民间粮油流通公会|乔治·米勒|美国 圣路易斯
阿根廷果蔬商贸联盟|马蒂亚斯·卢纳|阿根廷 科尔多瓦
巴西民生物资协会|爱德华多·席尔瓦|巴西 圣保罗
马来亚民间香料流通公会|阿卜杜勒·拉赫曼|马来亚 槟城
荷属东印度民用商贸协作协会|苏哈迪|荷属东印度 泗水
瑞士中立平民互助总会|阿尔弗雷德·科勒(兼理事)|瑞士 日内瓦
欧洲战后难民民间救助联合会|格雷塔·舒尔茨|瑞士 苏黎世
大西洋两岸民间难民安置协会|约翰·哈珀|英国 伦敦
中欧乡村灾民互助公会|埃娃·霍夫曼|捷克斯洛伐克 布拉格
北欧平民灾后救助联盟|西格丽德·奥尔森|挪威 奥斯陆
地中海沿岸民间难民救助协会|萨拉·罗德里格斯|法国 马赛
全球孤儿民间照料公会|玛莎·威尔逊|美国 纽约
远东战乱平民互助列席机构|林文华 | 中国 上海
(共127家机构签署)
档案归档备注
本文为国际机构联盟创立原始宪章,一式三份,分别封存于:
1. 日内瓦总部核心档案室
2. 瑞士联合银行地下保险库
3. 斯德哥尔摩中立备份档案库
1943年创始人阿尔弗雷德·科勒先生遇刺后,本宪章原件由执行理事会接管,继续作为联盟最高准则沿用。
国际机构联盟档案管理处
1925年6月16日 建档
1945年12月 战后复核归档